长江大学院系文件
长大资环院院发【2022】9号
资源与环境学院“盛帆”奖助学金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奖助育人、文化育人工作的开展,体现我院对积极向上学生的鼓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营造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良好学风,为合理的使用资助经费,经与捐助方盛帆先生商定,决定设立“盛帆”奖助学金基金,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盛帆”奖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评定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盛帆”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资源与环境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由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盛帆”奖助学金评定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盛帆”奖助学金奖励办法
第四条 为激励各年级学生奋力拼搏,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基础,参照学校“万人创百星”活动模式,对于大二至大四学生,每学年共评选10名本科生,授予“资环之星”荣誉称号,并奖励2000元/生。
第五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树立我院模范典型,推进学院文化建设,活跃班级文化氛围,引导我院学生创“和谐师生,幸福资环”,展青春风采,每学年评选8个班级为“幸福班级”,合计10000元。
第六条 “盛帆”助学金用于临时资助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变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供校方及捐助方审核(内部保密)。
第七条 临时资助单次不得高于10000元/次,全年累计不高于30000元/年。
第八条 全年各类奖助学金应占捐赠方总资助金额的50%。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受奖助学生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奖助资格并追回奖助资金。
1.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2. 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3.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4. 对于奖励名单及评定过程有异议者,在公布结果一周内可向校方进行举报或申诉,校方经调查后给出反馈结果,如仍无法解决,应反馈到捐赠方进行审核。
第十条 “盛帆”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年底向捐助方盛帆先生以及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报告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获得“盛帆”奖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兼得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江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